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规范加班行为,有效控制和降低人力成本,关心教职工身体健康,鼓励教职工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班原则
学院要求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各部门应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管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督促教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1、各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计划,充分利用上班时间,完成各项任务。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应发放加班津贴或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2、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需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的,加班前要事先提出申请,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按规定及时办理加班审批手续。教职工加班每日一般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
3、属本职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按职责要求应完成的常规工作,不计加班。
4、教职工在工作日和节假日参加各级(类)学术交流、外出听课、参加比赛、考察、学习及培训等活动均不视为加班。
5、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视为无效加班,不支付相应的加班津贴或补休。
6、教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临时完成某项工作任务,已得到相应劳务费用补偿的,不再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津贴。
7、学院和各部门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的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的值班,不视为加班,可给予值班人员值班补贴。
二、加班内容
1、因岗位工作量大或任务紧迫,不能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工作任务,需要利用节假日或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工作。
2、学院安排的专项任务、阶段性任务或紧急任务,需要利用法定节假日或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以外完成的工作。
三、加班的审批程序
1、需要加班的教职工若非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在实际加班前一个工作日前填写好《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好加班审批手续,否则不计加班。
2、教职工加班需经过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的教职工,必须于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填《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加以说明,按规定程序办理好加班审批手续。
4、非正常工作时间内开会或其他集体活动(考察、参观、学习、培训除外)由会议或活动召集人统一填写《教职工加班审批表》,并按规定程序办好加班审批手续。
四、加班报酬的计算及补休
1、教职工在法定节假日或正常上班工作日内加班的发放加班津贴。
2、教职工在双休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加班在3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可以补休半天;加班在6小时以上的,可以补休1天。无法补休的,领取加班津贴。教职工因事补休,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补休与工作发生冲突时,要以工作需要为主,部门领导有权拒批。
3、加班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发放:正常上班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加班津贴按基本工资的150%发放,双休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加班津贴按基本工资的200%发放,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人员加班的,加班津贴按基本工资的300%发放。
4、加班津贴由各部门在每月底前与考勤记录一并统计,报人事部门核准后随当月岗位津贴发放。
5、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应对工作人员加班时间、人数和工作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对加班质量进行监控,对不能完成任务者不能发给加班报酬,更不得虚报冒领。
6、寒暑假期间的工作都属于正常工作职责,不作加班对待,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分为岗位值班和工作值班两种。岗位值班(含正常工作时间的所有值班)值班补助标准为40元/天(次);寒暑假期间的工作值班补助标准为80元/天(次)。
五、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