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课题完成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有效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1、纵向经费:指以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为第一申报单位申报的国家、部、省、市政府、学会资助项目经费,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他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湖北省各委办厅局、武汉市各委办局等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项目经费;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作为非第一申报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的经费。
2、横向经费:指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以及承担各级纵向项目(非申报单位)中子课题的项目经费。
3、学院投入的专项科研经费:每年学院按在职教职工人均150元投入专项科研经费,设立院科学研究基金,以资助我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研发项目。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学院对科研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归口管理的原则,专设帐本,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到帐后,由财务处会同科研管理部门为相应的项目组建立项目经费帐簿,按规定的比例对经费进行分解和配比,并为项目主持人专设项目经费记帐本(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主持人掌管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无论何种渠道下达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院单独设立的科研经费帐户内核算,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费未纳入科研经费账户内的项目,以及未以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为申报单位的项目(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外),学院不承认其项目计划,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和津贴,不承担项目成果的后期管理工作(如鉴定、成果认定、申报奖励等)。
2、项目经费使用权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当年度的余额可转入下年度使用。
3、对于自然科学类项目,其项目经费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建设费,此费一般不作他用,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其产权属学校,列入固定资产,其使用权属该项目组。项目建设费于经费分成时另立帐户。购置的仪器设备在办理入库手续后,在设备款中报销。如果该项目组不需另行购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账目由项目主持人管理,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使用情况。
4、科研经费下达后,3个月内未开展任何工作,将冻结其课题经费的80%,未冻结经费保留2个月。若经费冻结后1个月内能积极开展科研工作,且发展势头较好,经费可解冻;若仍没有进展的,全部经费将收归学院科研经费帐户。
5、项目组确认研究任务已经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经学院确认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的50%奖励课题组成员,10%留作科研管理费,余下部分:对于横向项目,留作项目组发展基金,该发展基金只能用于后续项目的调研和启动;对于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20%留学院作科学研究基金(用于课题申报培训、结题及成果鉴定、学科前沿知识和研究方法的组织学习等),20%留项目组作发展基金(用途与横向经费相同)。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配套
为鼓励我院积极申报科研立项,并能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科研任务,对有配套经费规定的科研项目一律按规定拨付配套经费;没有配套经费要求的,学院按一定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1、获得国家级纵向项目者,学院给予2倍至1倍的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省、部级纵向项目者,学院给予1.5至1倍的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
3、获得厅(局)、市级纵向项目者,学院给予1倍至0.5倍的配套经费,总额不超过2万元;
4、获得各级纵向项目立项,经费需自筹的项目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纵向项目立项,但经费需全额自筹的项目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获得省部级纵向项目立项,但经费需全额自筹的项目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得厅(局)、市级纵向项目立项,但经费需全额自筹的项目资助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资助经费数量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
科研经费的开支,原则上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支预算进行,若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必须报项目下达单位批准并到科研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学院现有的科研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多的科研成果。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图书资料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学术会议费;国内调研费;资料复印、打印费;学术论文版面费;水电费等。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须与本研究项目有关,购进后须在学院图书馆验收登记。图书资料由课题组成员使用,财产权属学院。若承担课题的有关人员离职或调离学院时,须将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图书资料全部交回学院图书馆。学术会议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5%。
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
①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购置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②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电视、冷藏空调设备等费用不能列入项目开支。若项目立项时已列入经费预算的,经科研主管部门核准后,按规定报批购买。
4、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经费。实验室新建、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能列入科研项目开支。
5、协作费:指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6、国际合作和交流费: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
7、劳务费: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工作的临时用工费;寒、暑假的加班费等。劳务费不能超过总经费的10%。院级项目不能支付劳务费。
①项目临时用工费:项目主持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用工报告,科研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课题进展情况进行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如同意用工,由项目主持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按学院统一规定支付工资。
②加班费:指项目组成员因项目在假期确实不能中断而必须加班的开支。项目主持人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加班费申请,科研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课题进展情况进行审查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班费标准原则上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8、特支费:包括与项目有关的招待费、专家酬金等。纵向项目特支费不超过20%,院级项目不能支付特支费。特支费确需突破的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9、管理费:纵向项目按3%提取管理费;横向项目按2%提取管理费;院级项目不设管理费。
10、科研津贴:纵向项目主持人可从其承担的项目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科研津贴,科研津贴的分配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工作情况决定。横向项目无科研津贴。
11、交通费:因科研工作需要,乘坐出租车、火车硬座或硬卧的,可以从科研经费中开支;乘坐火车软卧和飞机的,须提前报学院领导批准。纵向项目和院级项目不能报销自有汽车的维修费、汽油费等开支,院级项目不能报销的士费。
12、通讯费:电话费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报销,但不能超过总经费的5%。
13、成果资助费:包括学术专著的出版费、科研成果的鉴定费、技术成果的推广费等。被资助的成果必须署明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资助。
①学术专著的出版费:用科研经费补贴出版学术专著,须在项目申报时列入经费预算中,所用经费不得超过预算经费。教材、工具书、资料集、文学艺术作品等的出版不能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②科技成果鉴定和技术成果推广费用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0%。
第五条 专项科研经费及科研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常规工作开支:对外争取科研项目的必要开支;在研项目的必要补贴;技术成果鉴定的补助费用;科研项目及成果的宣传费用;其他科研管理费用等。
2、项目的评审、申报费:院级项目的评审、对外申报项目的初审和申报等费用。
3、院内项目的资助:院级自然科学项目、应用基础项目的资助费用为500~3000元;院级社科类项目、软课题的资助经费为300~2000元。
第六条 附则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湖北大学知行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院办字〔2007〕0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