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经济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和关于印发《湖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校科发字﹝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省粮食局奖补项目经费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学校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团队负责人是指学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职员工、兼聘人员、学生或其他以学校名义承接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科研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项目立项备案;
(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预算和用款进度计划;
(三)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开展绩效评估,建立诚信档案;
(四)负责横向科研项目政策咨询、业务培训、档案管理;
(五)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免征增值税减免申报以及科研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八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代扣代缴;
(二)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工作;
(三)受托承担部分研发团队代理记账工作;
(四)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
(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接受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目录;
(二)组织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固定资产的评估、接收和管理。
(三)牵头或参与制定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
(二)优化资源配置,为科研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三)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项目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经费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预开票据款项的催收;
(四)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三条 新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将《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见附件1)和相关资料报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进行立项审核。
第十四条 通过招(投)标承接的横向科研项目免予立项审核,直接立项。其他横向科研项目按以下方式审核: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在60万元以下或人文社科类项目总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进行诚信审核,形成立项意见。
(二)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在60-30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项目总经费在20-100万元的,除诚信审核外,需组织3-5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承担项目的能力与条件平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立项意见。
(三)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上或人文社科类项目总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除诚信审核外,需组织5-7名同行专家召开立项评审会议,听取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汇报和现场考察后,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承担项目的能力与条件平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立项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意见反馈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
第十六条 对拟同意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应将《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报科研处备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三方合同和补充合同组成。
(一)三方合同由经学校授权的科研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签订。
(二)补充合同由经学校授权的科研处与研发团队负责人或研发团队公司签订。
第十八条 三方合同的拟订:
(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2)拟订;
(二)其他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经费来源构成、管理费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
(三)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九条 三方合同的审批。三方合同应按照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将经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审核后的合同文本连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审查登记表》(见附件3)报相关部门审签: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以下或人文社科类项目合同经费在10万元以下且法律关系清晰的,由科研处审查并代表学校签署;
(二)自然科学类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项目合同经费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或法律关系复杂的项目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署;
(三)综合性合同、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技术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监察处等职能部门会签后,由科研处代表学校签署。
第二十条 补充合同按照《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4)拟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见附件5)是补充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
(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按照武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执行(实施)实际需要编制。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处认领经费,并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见附件6)送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票据开具。财务处根据委托方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具资金到账确认票据。
符合武汉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向科研处提交免征增值税的申报材料;科研处统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登记认定手续;财务处统一申报办理相关免征增值税手续并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
需预开发票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填写《横向科研项目预开发票承诺书》(见附件7)并按开票金额的10%预交发票(税款)押金。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收取。财务处依据科研处开具的《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收取通知单》(见附件8)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确定。
(一)未成立研发团队公司的,按如下方式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按照8%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100-300万元及以下,按照7%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300-500万元及以下,按照5%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500-1000万元及以下,按照3%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2%的比例核定。
(二)成立研发团队公司的,按如下方式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下,按照7%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100-300万元及以下,按照6%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300-500万元及以下,按照4%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在500-1000万元及以下,按照2%的比例核定;
项目合同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1%的比例核定。
第二十四条 经费拨付。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需要向科研处提交《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见附件9),经科研处审核批准,财务处依据请款报告拨付项目经费。
除购买设备、科研条件建设等大额费用开支外,日常开支经费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到账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50%,每次请款金额最高10万元封顶;
(二)项目到账经费在50-100万元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30%,每次请款金额最高20万元封顶;
(三)项目到账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每次请款不超过到账经费的20%,每次请款金额最高30万元封顶;
(四)从第二次请款开始,原则上前一次请款使用达80%以上并完成相关代理记账手续后方可继续请款。
第二十五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结项)保证金,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项目结题(结项)、相关档案上交学校并提出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学校在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见附件10)等资料,由经手人、证明人、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记账。
属发放劳务费的,需提供《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见附件11)及完税证明(税务发票),完税证明(税务发票)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自行到税务部门或税务部门授权的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七条 结余经费的分配使用。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后3个月内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见附件12)报科研处。财务处依据科研处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用于:
(一)自主科研项目研发。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批和经费使用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
(二)科研劳务费;
(三)捐赠学校、以创业资本或增资入股形式创办科技企业、与科技中介公司合作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为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缴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项目经费按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第二十八条执行;
(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学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为合同规定的项目支出或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学校负责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经审查认定与科研无关的支出,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归还给学校,学校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购。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鼓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所捐赠设备的价(残)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所捐赠设备的评估价(残)值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进行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自行处理。
第七章 结题(结项)管理
第三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见附件13),在2个月内办理结题(结项)手续,按以下方式结题(结项):
(一)完成合同目标任务的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送达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验收)意见,送科研处备案后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结项);
(二)与委托方约定有具体结题(验收)要求的。除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由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验收)意见,还需按照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三)项目需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的。由科研处按照成果鉴定(验收)程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鉴定(验收)通过的,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结项);
(四)招(投)标项目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后,将项目委托方的结题(验收)证明送科研处备案后,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结项)。
第三十三条 未能如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或结题(结项)未通过,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结项)事宜,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按以下方式结题(结项):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在60万元以下或人文社科类项目总经费在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组织3-5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后形成结题(结项)意见;
(二)自然科学类项目总经费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或人文社科类项目总经费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项目基层管理单位组织5-7名同行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召开结题(验收)会议,听取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汇报后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结题(结项)意见。
第三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结项)后,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照《横向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归档)清单》(见附件14)将项目立项审查表、合同审查登记表、项目合同(协议)、代理记账档案、技术档案、结题(验收)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科研处。科研处分项目整理归档后移交档案馆保存管理。
研发团队公司的代理记账档案在结题(结项)后交研发团队公司保存管理,学校留存相应的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应按照科研处和财务处的要求配合做好横向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有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要求的,按委托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科研处建立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对以下情形记入诚信档案: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预决算吻合度;
(三)与委托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内部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第三十八条 对于诚信记录和项目完成较好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价(残)值视同所在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年度科研经费任务。
第四十条 对项目执行(实施)或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行为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一条 对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终止,学校需履行合同违约责任或退还项目经费给委托方,导致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职能部门或项目基层管理单位因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横向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按以下情形分别执行:
(一)2019年1月15日以后(含2019年1月15日)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本细则执行;
(二)2019年1月15日以前立项且已结题(结项)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2019年1月15日以前立项且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结转经费的使用,在签订补充合同后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年度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附件是指导性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负责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解释。
附件: 附件1-14.rar
1.横向(或自主)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
2.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3.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协议)审查登记表
4.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示范文本
5.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
6.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
7.横向科研项目预开发票承诺书
8.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收取通知单
9.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
10.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记账汇总表
11.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发放清单
12.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
13.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
14.横向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归档)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