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合理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创新思维,检验教学效果,加强学风和考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主考),其成员由教务处、学工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党政办、党群部、审计监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院考试制度的建设和课程考试的组织、实施;各系部成立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参与学院的考试制度改革等。
第二条 考试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考试纪律由院、系部两级齐抓共管。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员、各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巡视纪检组,对全院考务管理工作、监考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对考场进行巡查,严防违规事件发生,协助考点办公室处理违纪考生及突发事件。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三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选修课需按程序办理选课手续)方有资格参加考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应于该课程考试的前一周持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缓考手续方有效。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因身体等原因无法参加正常学习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所在系部初审,报学工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以自学和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完成课程学习,并按学院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按时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符合补考规定要求,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要求申请一次重修,重修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无故缺课学时达到该门课程学期计划学时数1/3以上(含1/3)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于下一学年办理重修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跟班学习,延长学制一年:
(一)学年累计经补考后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达15学分(及以上)。
(二)在毕业当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或不及格课程达15学分(及以上)需再次学习考试的。
第六条 毕业学期累计有五门以下或不及格课程在15学分以下,学院给予一次清理性考试机会,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可办理“延长学制”、 “结业离校”或“返校补考”。
第三章 学生考试行为规范
第七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的考试必须出示学生证(校园卡),学生参加其他教育考试必须带齐考试必需的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等考试证件备查,无证者或相关手续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学生证(校园卡)遗失者,应及时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补办证件。其中,在考前20天内遗失证件者,需携带由系部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和班主任、系领导签字的申请书到学工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课程考试在指定的时间和规定的考场(考室)内进行。考试实行单人单座。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要保持考场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按规定入座,不得擅自更换座位。入座后,若发现桌面上和座位周围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符号等,应立即报告监考教师。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本场考试,并作缺考论处。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不能携带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除携带必要的证件、文具和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资料外,必须将其他物品集中放在教室指定地点。试卷和草稿纸由学院统一印发,考生不得使用个人自备的纸张。
第九十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提问。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场,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
第十二条 考生应按要求准备好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不得相互借用。个别考生确需借用,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代为借还。
第十三条 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反面向上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第十四条 严禁一切考试违规行为的发生。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不准交头接耳、抄袭他人试卷或交流与试卷内容有关的信息等。在考试中,一经发现有考试违规现象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留在考场内答题,当场考试试卷作废。
第四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理
第十五条 加强考试纪律教育。学院和各系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将其放在指定位置;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
(五)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一) 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二)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三) 违规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四) 在闭卷考试中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五) 在座位及附近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成绩记零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一)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三) 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双方同样处理)。
(四)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
第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二)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三)盗窃试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 在校期间曾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六) 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七)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
第二十条 凡考生以央求、送礼、谣言、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央求、送礼、谣言、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或巡视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人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对上述行为处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考试违纪行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含保留学籍的休学学生、其它类别与学历层次的学生),不论参加院内或院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处理。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的考试管理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