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通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闻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各单位在学院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闻通讯员由各支部、各职能部门确定人选并上报宣传部门备案,通讯员一般包括文字通讯员和新闻图片通讯员,分别负责新闻稿件的撰写和新闻摄影工作。
第三条 通讯员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新闻宣传工作。2、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采访写作能力,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3、了解学院及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够在宣传报道中及时反映本单位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方面取得的成绩。4、新闻图片通讯员要具备基本的摄影技术,掌握一定的摄影技巧,具备一定的新闻捕捉能力。5、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积极,态度端正,吃苦耐劳,能够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新闻报道任务。
第四条 通讯员的工作职责:1、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真实、客观、准确地撰写新闻稿件,及时予以报道。2、积极向学院网站和各单位网站投稿,及时向宣传部门提供新闻线索,做好新闻信息的报送工作。3、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前提下,积极向校外新闻媒体投稿,及时向社会宣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新成果,为不断提高学院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通讯员的学习与培训:由宣传部门负责组织集中学习和培训。培训主要采取聘请校外新闻媒体资深记者、相关专业人士以及院内有关领导、专家集中授课,通讯员座谈交流,观看新闻写作方面的教学影片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通讯员的工作纪律:1、遵守国家法律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宣传工作的纪律,在从事宣传工作时,服从宣传部门的领导和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各种宣传活动。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顾全大局,坚持以正面报道和正面引导为主,努力维护学院的良好形象。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报道,保证稿件内容真实、健康,积极反映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人物。4、通讯员所撰写的新闻稿件,需征得所在支部委员审阅同意后才能提交宣传部。5、通讯员面向院外媒体(电视台、电台、报纸、杂志、网络等)开展外宣活动,在遵守学院相关规定及宣传纪律的前提下投稿,稿件一经刊(播)发,在三个工作日内与宣传部门联系备案。6、如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需经所在支部书记批准并报宣传门部审批,在宣传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类似活动,严禁私自联系院外媒体人员进校。7、积极参加宣传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活动,按时参加宣传部门召开的相关会议,按时完成本单位及宣传部布置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通讯员的考核及奖励:1、宣传部门每学期末举行一次通讯员工作总结会议,对本学期内通讯员的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考核。2、通讯员在市级新闻媒体(指《武汉晚报》、《武汉晨报》等纸质媒体)上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条)奖励50元;在省级新闻媒体(指《湖北日报》等纸质媒体)上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条)奖励500元;在国家级新闻媒体(指《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等纸质媒体)发表宣传我校的新闻稿件,每篇(条)奖励2000元。3、对于头版头条、报眼和份量重(超千字)、影响大的稿件,奖励标准在以上所列标准的基础上,报请相关领导审批,予以额外奖励。4、根据通讯员年终工作情况评定的结果,宣传部评选出年度“宣传工作标兵”、“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和“优秀通讯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4年元月开始施行,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