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勤工助学工作,提高管理成效,以确保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健康、规范、有效的开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旨在资助学生,以培养学生自立、自信、自强精神为目的,并使其增长才干,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有偿性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及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并在不影响社会公德和学院正常的教育、管理、生活秩序以及学生学习主业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中心,学院院长担任小组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担任小组副组长,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督导与评估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后勤服务中心、学生工作处、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学生资助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有关勤工助学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落实;年度计划、总结;勤工助学资金使用情况;勤工助学岗位的拓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以及整个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具体工作职责:
1.进行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建立困难学生信息库。
2.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并对上岗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安排临时性用工,并协助用工单位进行勤工助学管理人员管理。
4.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公开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公开聘用和辞退勤工助学人员。
5.加强对外联系,为困难同学谋求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章 资金保障及经费管理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 (教财[1994] 35 号文件),湖北省教委﹑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高[1995] 097 号文件)勤工助学资金有以下来源:按每生每月3—5元标准提取的经费;困难补助节余转入基金部分;校内外各届人士的赞助。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统一入财务专帐,专款专用,专人管理。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要求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7日,学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需要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勤工助学岗位数、岗位要求及相关的管理制度。若确属急需,用工部门也可即时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岗位需求。
第十条 每年3月8日—15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生资助中心和各用工部门召开学院勤工助学调研会,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补助以及学生管理的相关制度。对急需情况,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临时召开会议确定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基本设置分劳务型、管理型、技能型三种。
1.劳务型主要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大学生活动中心、形体房、艺体中心等校园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协助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水电管理、食堂卫生的监督和检查。
2.管理型主要包括宣传板管理员、学生工作助理人员、教务处及教学部门助理人员、报刊杂志管理员、钢琴房的管理员及其他劳务管理人员。
3.技能型主要指中国移动公司呼叫中心、广播台管理人员、网络制作维护和管理、设备维护、灯光音响操控员等岗位。
第十二条 岗位要求:
1.用工部门应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积极主动地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同时进行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教育。
2.用工部门每月月底督促学生填写《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记录单》,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即每周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量来评定每个学生的工作情况,并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用工部门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4.用工部门应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5.禁止以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借口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申请办法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特困生,范围为所有能够刻苦学习,并能遵守校规校纪的在校生。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程序:
1.每学期初,学生资助中心将审定的岗位名称及数量、用工人数及要求等招聘信息通过校园网公布,学生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及不同岗位的要求,考虑自己的学习及特长向所在系部提出勤工助学书面申请;
2.各系综合考虑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确定申报名单及岗位,集中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
3.学生资助中心从全院范围考虑,对申报的名单及岗位进行审核,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本学期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第十五条 安排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要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写申请时需附有县级以上贫困证明复印件,并由所在系副书记(副主任)签名并加盖公章,最后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建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名单反馈给用工单位和各相关部门。
第六章 酬金标准与发放
第十七条 酬金标准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校内岗位的特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劳务型:120元/月;管理型:150元/月;技能型:200元/月,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一般每小时8元人民币,根据具体的劳动强度和学生的工作态度可以上下浮动。
第十八条 酬金发放
1.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财务处审核后,由学生资助中心、财务处协助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到学生校园卡中。
2.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结算日期为每月20--25日。
第七章 纪律要求与奖励
第十九条 为了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管理,用工部门要根据岗位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在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勤工助学学生必须遵守用工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有别于经商活动,任何同学不得假借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内摆摊设点或推销商品,一经发现按《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需辞职或更换工作岗位,需提前10天向学生资助中心提交书面材料。在递交材料10天后无答复或无岗位交接的情况下,视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岗位未满一月、擅自离职者,除扣发当月酬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甚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被辞退的同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每学期结束,用工部门对本部门所有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集体观念和责任心强,任劳任怨,成绩显著的同学,下次申请工作岗位,优先考虑。
第八章 其它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劳务岗位根据学院用人单位临时需要而定。用人单位需要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由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参加临时劳务的学生应为贫困生,特殊技能岗位除外。
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中,任何学生不得进行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形象及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
我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流程为:
1、每年3月初学生资助中心向相关单位收集设岗申请,学工处组织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用工部门召开勤工助学研讨会。
2、每年秋季开学初,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岗位设置及各岗位月工资标准,学生资助中心向全院师生予以公布。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到所在系部领取并填写《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由系部对申报名单进行初核,确定勤工助学学生岗位,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4、学生资助中心与用工单位召开勤工助学招聘会,学生资助中心对申报的名单及岗位进行审核,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本学期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5、学生资助中心将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系,并将勤工助学学生名单统一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