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学院违纪舞弊考生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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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3-22点击次数: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当场予以警告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均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该科成绩作零分处理,不予正常补考。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
(2)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及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放在座位上。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座位。
(4)在考场内交头接耳、欲看他人答案,欲将夹带拿出抄袭。
(5)考试过程中,查看或使用通讯工具。
(6)考试终止信号结束后,继续答卷。
二、考生在考场上,抄袭夹带内容或他人试卷;将试卷故意给旁人偷看;将答案纸条传递他人或互对答案;将与考试有关内容抄在手上、身上、桌子上等,均视为舞弊,监考教师当场宣布并记录在考场登记表上。试卷成绩作零分处理,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三、考生考试时,请人代考、将他人试卷涂改、盗窃试卷、组织团伙作弊等,属于严重作弊,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没收试卷,在校期间不予补考。对上述犯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考生,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节再做相应处理,并在《学生学籍成绩表》中记载进档。